·您现在所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清新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5-16 15:39:16来源:

清新府办〔200711

 

印发清新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清新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镇(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被评价镇(场)、监管部门年度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实行县政府督导评价和各镇(场)、监管部门自行测评相结合。县政府派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组对各镇(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各镇(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测评。

第五条  综合评价督查组成员必须具有丰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实施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各镇政府(场)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  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强、适应性广”的要求制定。根据各镇(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将综合评价指标划分为部门职责、监管保障、措施落实、目标完成、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等方面。

第九条  综合评价对每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评分依据是各镇(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原始记录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

第十条  原始记录资料包括各镇(场)、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制度、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情况,并以各种形式听取相关企业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

(一)下发评价通知;

(二)县政府派出督查组;

(三)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基础资料;

(五)实施初步评价;

(六)反馈初步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

(七)评价报告经督查组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督查组实施综合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评价负责人、评价人员、评价项目分工、时间安排、行动安排、审核要求等。

第十四条  督查组开始评价工作前,各镇(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开展自评,并向督查组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督查组应将评价结果与评价对象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对,二者相差较大时,应当查找原因,以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作出客观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各镇(场)、监管部门必须提供客观、真实的原始资料。镇(场)、监管部门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确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综合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根据评价得分和实地督查情况确定评价等级,并据此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级别。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效能评估的参考指标。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完整、准确地反映有关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和不足,为镇(场)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优秀的,县政府予以表彰。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发布评价结果和有关信息必须经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
 
清新县人民政府主办 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新县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