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办〔2007〕11号
印发清新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清新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镇(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被评价镇(场)、监管部门年度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实行县政府督导评价和各镇(场)、监管部门自行测评相结合。县政府派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组对各镇(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各镇(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测评。
第五条 综合评价督查组成员必须具有丰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实施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各镇政府(场)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 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强、适应性广”的要求制定。根据各镇(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将综合评价指标划分为部门职责、监管保障、措施落实、目标完成、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等方面。
第九条 综合评价对每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评分依据是各镇(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原始记录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
第十条 原始记录资料包括各镇(场)、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制度、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情况,并以各种形式听取相关企业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
(一)下发评价通知;
(二)县政府派出督查组;
(三)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基础资料;
(五)实施初步评价;
(六)反馈初步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
(七)评价报告经督查组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督查组实施综合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评价负责人、评价人员、评价项目分工、时间安排、行动安排、审核要求等。
第十四条 督查组开始评价工作前,各镇(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开展自评,并向督查组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督查组应将评价结果与评价对象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对,二者相差较大时,应当查找原因,以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作出客观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各镇(场)、监管部门必须提供客观、真实的原始资料。镇(场)、监管部门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确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综合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根据评价得分和实地督查情况确定评价等级,并据此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级别。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效能评估的参考指标。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完整、准确地反映有关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和不足,为镇(场)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优秀的,县政府予以表彰。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发布评价结果和有关信息必须经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