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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中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
发布时间:2007-09-18 16:40:18来源: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邓光荣)

 

法治源于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依据法律治理国家。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里程碑。法治社会建设是我市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任务,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多年来,我市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我市顺利实施三化一园发展战略,实现山区后发地区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促进监督工作,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清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我市人大常委会努力实践,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中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深刻理解法治社会建设中人大监督的保障作用

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清远,既是一个宏大的目标,又是一次生动的实践。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都要纳入法律予以规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受法律支配,而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随意干预、阻碍和破坏。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以依法治市为核心内容,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的制约,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代表人民和国家意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所采取的了解、检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位居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最高层次,直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在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国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权力,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涉及各个方面,具有全局性。可以说,没有人大的有效监督,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不仅要有完善良好的法律体系,还必须要有健全的监督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人大监督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是否积极认真,作出的决定和司法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中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监督一府两院法治社会建设中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以及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奉公守法的情况。所以说,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不能替代的。只有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才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确保社会和谐,长治久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是有法必依的保证,也是促进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有力措施,是法治社会,和谐清远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正确把握法治社会建设中人大监督的主要内涵

法治社会的关键是政府行政权力和司法执法的公平正义。近年来,在清远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各个行政、司法机关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有关原则、内容、形式、程序。因此,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内涵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有效监督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建设中人大监督的首要任务。现代社会对法治的主要威胁在于社会公共权力,因此,建设法治社会首先在于规范公共权力。实践证明,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过去,由于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权力往往无法到位,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导致法律实施的公平性、正义性及权威性大打折扣,这是地方人大的监督机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表现。《监督法》的出台使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了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片面性和盲目性。加强人大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就是要监督政府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是否有滥用职权或消极失职现象,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人大监督,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作,使之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同时有效地制约腐败。

第二,有效监督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建设中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公正严明的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有力保障,要通过加强人大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促使司法人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防止渎职失职,廉洁自律;督促追究制度的落实,查处违规违法的司法行为和司法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三,有效监督涉及稳定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是法治社会建设中人大监督的应有要义。《监督法》将监督重点放在有关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诸如对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有效监督,只有真正做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关注百姓疾苦,反映民众呼声,才能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人民利益的守护神。我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按照市委部署,结合清远实际,紧紧围绕争当山区发展排头兵的总目标,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专项决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或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富有成效。而且人大常委会坚持做到敢于监督不越权,善于监督不失职,既注重监督权力的行使,又注重监督意图的实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三、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中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

我们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围绕构建和谐清远法治社会的目标,积极探索加大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要加强调查研究,抓住问题实质,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调查研究是议事之基、决事之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一种全局性、高层次的国家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是地方事务中带有根本性、整体性、倾向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充分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把党委的中心工作与群众的意愿相结合,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因此,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在每次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都要派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部门人员组成的调研组,围绕议题深入基层和群众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获取大量翔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对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抓住问题的实质。在审议时,做到发言有理、有据、有深度,而不是一府两院报告的简单重复。换届后,清远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工作委员会每年都开展一至两个课题调研,写出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提供依据,从而促进常委会作出的决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要突出工作重点,选准监督议题,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性。

加快发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我们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和谐清远的根本所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承担着为人民履好职、行好权的重要职能作用。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最为关键的,就是以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统领人大监督工作,把能否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检验人大监督工作成效的标准。人大对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重点就是监督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事项、在预算和计划执行中有绝对影响的问题、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有直接影响的经济行为。要通过正确行使监督权,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会议审议等形式,督促政府逐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偏差,从而促使各项经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实施三化一园发展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是加强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除了听取计划和预算执行的报告外,还加强与计划、财政部门的联系,在提前介入、搞好调研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调整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二是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监督。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问题开展检查和调研,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三是加强对农业农村重要工作的监督。如常委会依法监督各级政府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两年多来,使全市农民减负达2.5亿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市城乡的协调发展。

()要抓住热点难点,提高审议质量,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民生问题,既体现着人民群众具体的、实际的、直接的利益,又关系着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整体的利益。只有解决好民生问题,人民群众才能感受到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实际效果。近年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非典防治和禽流感疫情防控、十项民心工程建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治理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教育布局调整、城市规划、宗教外事侨务和民族工作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共受理群众申诉、控告案件268宗,并多次主动到法院、检察院调查研究,推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今年上半年,我们围绕市委提出的创新年、教育年、环保年的工作任务,又将《种子法》、《义务教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保基金征集管理与使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监督重点,开展调研和审议。如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中,我们组织调研组分赴多个县(市、区),听取当地政府的专题汇报,下到乡镇、村、卫生所及农户了解情况,深入监督,一抓到底,促进和保障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全市农民参合率2006年的66.2%上升到96.7%,跃居全省山区市的首位。

()要加强跟踪督办,真正落实整改,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是一府两院开展工作、改进工作的依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否发挥其权威性,关键在于落实。因此,跟踪督办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着力点,也是提高监督实效的保证。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市人大常委会总结形成了一系列加强跟踪监督的制度。如审议意见反馈制度、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制度、视察情况通报制度、交办案件制度、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制度以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制度等等。同时,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以往的工作实践,我们在监督工作中还采取五个结合,即: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从而使监督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取得实效。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法治社会是时代的要求,是清远人民的愿望,是我们人大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要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朝着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民主、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富裕的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上,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我市人大监督工作就一定会在法治社会、和谐清远的建设中取得更大更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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