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属单位(车主):根据上级关于继续开征2008年度养路费通知精神,现就明年养路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2007年12月11日开始征收2008年度的养路费,统缴期至2008年4月10日。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纳2008年度养路费。
2、凡符合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必须凭定编证、行驶证复印件各2份,于2007年12月28日前到征稽所办理减免征手续。逾期须补费后才予办理。
3、2007年12月29日至31日是全省统一对帐时间,停止收费三天。
4、为方便车主缴费,各车主可用农行存折或信用卡在征稽所划卡缴费(已缴年票车辆可用工、农、建三家银行存折或信用卡划卡缴费)。
清远市公路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